一、聽證事由
《桃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縣城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聽證時間:2023年12月22日14:30
聽證地點:華美達酒店3樓羞女峰廳
聽證主持人:劉壯輝
聽證監(jiān)察人:盧秋輝
聽證陳述人:肖海賓
聽證記錄員:彭??燦
聽證代表:黃軍、莫宏華、孫軍、石敬陽、魯復生、黃水清、張宏、高仁、莫飛虎、郭正軍、龍友才、張小紅、涂光華、楊愛香、賈海峰、文少龍、肖近春、程永紅、郭永紅、吳海波、王大慶、莫淑怡、項艷紅、占艷、倪斌、胡立斌、張躍文、湯迪武、潘偉長、胡雪冰、胡蓉川、吳云華、王艷榮、徐小明、張進、朱果輝、彭燦輝、吳建強、何浩、郭軍輝、李燁、吳建平、張貴、王建榮、曾少嬋
三、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建議
本次聽證會聽證代表認為《桃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縣城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簡稱《通告》(征求意見))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出臺必要性,意見和建議歸納如下:
1.《通告》標題:“縣城范圍內”不夠準確。
2.第五條“禁止燃放區(qū)不得再審批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入。”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須進一步確定。
3.《通告》宣傳問題。各職能部門責任不明確,宣傳達不到理想效果,要明確各自責任,加大宣傳力度,建立長效機制。
4.第六條中,打擊機關只有公安機關,力量比較薄弱。
5、黨員干部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要帶好頭,發(fā)揮好先鋒模范作用。
6.小區(qū)物業(yè)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上只能宣傳、勸阻,無執(zhí)法權。
7.舉報熱線建議加入8218119。
8.禁止燃放區(qū)域不一目了然,群眾不一定對禁止燃放區(qū)域有明確的界定,需進一步細化。
四、聽證陳述人回復說明
1.《通告》的標題:“縣城范圍內”優(yōu)化為“縣城規(guī)定范圍內”。中心城區(qū)的范圍較窄,寫規(guī)定范圍比較好。
2.《通告》(征求意見稿)內容有考慮不周的地方,對第五條中的“禁止燃放區(qū)不得再審批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入。”會同縣應急管理局進一步確定。
3.《通告》宣傳等后續(xù)問題。縣創(chuàng)建辦作為承辦機構,《通告》正式對外發(fā)布后,將請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智敏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如何宣傳發(fā)動,明確相關責任人員等,將利用宣傳資源加強對《通告》的宣傳。
4.巡查方面,不只依靠公安機關,會依靠社區(qū)、職能部門等聯(lián)合巡查,公安機關主要是打擊查處違法行為。
5.黨員干部帶頭問題,會進一步抓這項工作,充分發(fā)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6.小區(qū)物業(yè)公司的主要責任是宣傳、勸導,無執(zhí)法權,將對第八條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7.舉報熱線方面,將加入8218119。
8.禁止燃放區(qū)域方面,會將區(qū)域進一步細化,在關鍵地方設置提示牌和界碑。
附件:1.桃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縣城規(guī)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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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縣創(chuàng)建辦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桃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在縣城規(guī)定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聽證會會議記錄.doc
來源:縣創(chuàng)建辦
作者:縣創(chuàng)建辦
編輯: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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